问题 | 法律的基本属性 |
释义 |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法律体系不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以满足政府和社会的需要,而且更应强调它的完善、协调、系统与和谐,以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调整都能有法可循。现在就有必要把社会法、农业法、教育法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设立,以显现中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备,更是当前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 2、法治原则: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着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着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 3、民主原则: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用立法的形式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实的主人,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4、科学原则: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二、我国目前立法监督的方式如下: 1、改变或撤销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 5、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 6、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7、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8、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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