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若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则填“没有 受过任何处分”;若在校期间受过党、团及行政处分但由于表现突出而撤消处分者,则填“无处分”;若在校期间受过党、团及行政处分而未撤消处分者,则应如实填写所受处分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处分等级。 奖励应填写清楚获奖时间、地点、原因和奖项。优秀(良)毕业生称号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到奖励或处分”栏中要填写。此栏填写容易不全或不确切,请各院(系)在填表前向毕业生讲清要求,并认真审核。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