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须经以下程序: (1)申请。由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3)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4)划拨。由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建设用地。 (5)登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划拨完成以上法定程序后,建设用地者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划拨土地后,建设用地者就享有了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权利。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4.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6.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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