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活动,在政府采购中是有很多明确程序的,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