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诉中国邮政快递向哪个部门投诉 |
释义 | 可以向邮政管理局投诉或拨打12305电话投诉。 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 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如“12305”申诉电话因故暂停,还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 法律依据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 (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 (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 第九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 (二)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 (五)未就同一事项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申诉,或者已申诉过的事项有新增内容; (六)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一年之内; (七)申诉事项未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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