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工作人员进出产房前应更换工作人员进出产房前更换手术衣裤、拖鞋、戴好口罩、帽子,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2、产妇进出产房后应有专人陪伴,给予心理支持及指导,以防发生意外。3、产妇在产程进展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并积极配合医师做好抢救工作。4、工作人员态度要严肃认真,对产妇应体贴、关怀,不能任意谈笑,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消毒隔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6、产房每日要全面清洁、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温度24~26℃,湿度50~60%。7、凡无菌物品应有消毒日期及有效期,各类物品要定物、定位、定量放置,有专人负责,随时整理、消毒及补充。8、每日检查抢救物品、药品,保持功能完好。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