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位和自用部位的界定,小区业主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其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业主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