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口供具有虚假性和易变性特点。如果审查起诉时,主要依据口供,那么在审理时被告人往往翻供。这时其它 证据 也往往出现漏洞,因 诉讼 时限制约,容易出现冤假错案。零口供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对 公诉人 的错误诱导,可以提高 公诉 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真实性。 2、零口供有利于保护人权。它的最大意义在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即尊重 犯罪嫌疑人 说话的自由。 3、零口供可以为将来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指控犯罪提供经验,做好准备。 4、可以解决 律师 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问题,侦查阶段办案人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为正处于逼取口供的施压时期,怕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控告刑讯逼供,揭发刑讯逼供现象。零口供是沉默权与现实 刑事诉讼法 律制度的折衷表现形式。 5、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