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零口供有什么好处 |
释义 | 零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唯一的好处就是有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有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仍可以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就会失去因主动认罪而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机会。 一、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理性裁判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定罪慎重原则 慎重在常义中是指行为处事的态度,将其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虽然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且对第二种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须依赖确实充分的其他类别证据,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次,零口供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追求两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成熟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取向。因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落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零口供案件应严格贯彻定罪慎重原则,即使某个案件由于证据的原因,漏处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笔者以为,这也是实现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二)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也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依然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不仅提出刑事诉讼证据质的要求确实,也要求证据在量上须达到充分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二、零口供定罪证据的证明力 零口供案件中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对刑诉讼规定的其他六类刑事证据而言,直接载明犯罪信息的书证、物证证明力最大,对被告人定罪显得尤为关键。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视听资料与传统的证据类别相比,更具直观性,因而证明力都较强。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同属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且都可能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带有证人或被害人的主观倾向性,因而证明力最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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