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车辆监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要求车辆监控在道路交通运输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数据交换(JT/T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