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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扣押物品的【<strong>法律法规</strong>】
释义
    扣押物品的【法律法规】是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扣押物品处理是指负责侦查某一具体案件的侦查部门对在侦查阶段扣押的,能够证明嫌疑人,人犯有罪或无罪物品的处置方法。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对扣押物品中能够作为罪证的,连同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移交时填写扣押物品移交清单,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的经手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后存入预审工作卷,不能附卷的扣押物品,可拍成照片装入卷内,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物品来源,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已查清确实与案件没有关系的物品,应退还被告人或其亲属,开具发还扣押物品清单,由领物人和预审人员签名盖章后存入预审卷。
    属于公安机关直接处理案件的赃物,赃款,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做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应该退还失主的,由领取人或单位写出收据存档备查,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上缴,没有证据作用,又不宜退还给原持有人的物品,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前填写销毁扣押物品清单,由批准人,销毁人,销毁监督人分别在清单上签名存档备查。
    对于容易腐烂变质和无法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委托商业部门变卖。已经腐烂,变质的物品,经批准后销毁,销毁前先行拍照,存档备查。赃物属于大牲畜的,可先委托农业生产单位饲养,使用,结案后再进行处理。侦查部门在处理扣押物品时,严禁私分,变卖,调换,挪用或损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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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