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人可以中途更换。只要担保人可以和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尤其是经过债权人同意后,那么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就可以中途更换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新的担保人就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