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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滨州户籍管理政策
释义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一)放宽城市招商引资、投资、引进人才及购房落户条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市落户。
    2、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其招聘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3、被城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初级以上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公民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建住房的,其内陆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城市各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愿意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滨州工作而不愿在滨州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滨州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县域内人口迁徙自由。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人员,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迁入城市的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六)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考取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滨州籍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自2005年起,凡我市考生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学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合法录、聘用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合法录用、聘用。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持有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录用手续或聘用合同(含《人才聘用证)。
    2、关于“三投靠”人员的落户问题。属配偶投靠的,投靠方应将户口迁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如被投靠方长期在外工作,投靠方实际与配偶父母同住生活的,也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父母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服现役人员、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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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