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电话录音是否算证据 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任何证据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如果私自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具体而言,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反驳录音证据的方法 第一,可以不承认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质疑其为伪造证据。 第二,质疑录音录像时的场景,凡是录音录像里涉及不利于自己的均认为是被诱导,或者是事先排演的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只要证明对方的证据取得存在法律瑕疵,那么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呈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