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2、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3、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官应当作退休安置: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技术职务的军官。 (2)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具备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军官服满30年以上的 (2)军官服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 (3)军官满50周岁以上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有资格享受离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2)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法律依据: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