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监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第8条) 地方监察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第9条) 一、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