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确定管辖法院的方法如下: 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