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辩护中律师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辩护中律师权利有: 1、侦查阶段 (1)辩护律师:(非辩护人身份) ①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第96条) 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 ③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④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⑤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75条) (2)其他辩护人——没有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 (1)阅卷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无需批准)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第37条) ①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C、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②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4)发表意见权(第139条) 均有 (5)申请取保候审权(第39条) 仅有辩护律师有此权利 (6)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75条)——均有 3、审判阶段 (1)阅卷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第37条) ①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C、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②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4)申请取保候审权(第39条) 仅有辩护律师有此权利 (5)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均有) (6)非独立的上诉权(第180条)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但是如果辩护人是法定代理人,那么不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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