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案单位之间协调不畅。公安机关接收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的材料在审核时,往往按照拒执罪定罪的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审核,而法院深挖线索的手段和收集证据的难度较大,部分证据还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才能获取;且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后,由于长时间的协调,导致公安机关长时间内未能立案,造成后期难度加大;同时,公安、检察院在办理拒执案件过程中,各办案单位均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工作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与执行部门沟通,导致案件未能立案,如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对案件出现分歧时,未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导致案件被退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