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执法形势日益严峻,执法力度不断提升,部分企业如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话,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因此,被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