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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建设厅特种作业证办理
释义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入省政务服务网,选择在线申办,填报申请事项,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并将纸质材料邮寄到业务窗口  
    (2)业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核查,材料不齐的,退回申请人补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核查通过的,报审核、审批、制作证书、并由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照事项申请要求准备材料并到业务窗口递交。  
    (2)业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核查,材料不齐的,退回申请人补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现场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核查通过的,报审核、审批、制作证书,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证书。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特种作业证有以下种类: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证特点:
    (1)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3年一复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4)建筑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5)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6)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建筑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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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