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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什么享有行政管理权
释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第十四条 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的防务,香港政府负责香港的治安,驻港部队不得干预香港的地方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第十三条 (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三)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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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9: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