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则》是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电影交流而制定的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 第三条 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美术、科教、纪录、专题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电影)。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是管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包括下列形式:(一)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三)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第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二)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四)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安定;(五)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六)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第七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合作或独立摄制电影片。 第八条 广电总局指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为从事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管理、协调、服务的专门机构。承办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提出影片初审意见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程序:(一)中外双方将拟合作摄制电影的中文(规范汉字)剧本及相关文件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自收到该电影剧本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中外制片者的立项申请、合作意向书及外方资信、主创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广电总局;(三)广电总局自收到初审意见、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项决定;(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或委托摄制条件的,由广电总局签发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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