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保全和第二第三 |
释义 | 法律分析:这叫轮候保全。第一保全的债权人一般最先实现债权,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再由第二个保全人对剩余财产进行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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