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现有 住房公积金 管理规定,跨省流动是可以凭单位离职证明和新单位入职证明(可以是员工与企业方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调动函)是可以 提取住房公积金 并销户的(属你所说非住房类提取)。 这样,你可以在上海市之外的省份找一家企业,出具你就业凭证,再让原来单位出具一下调出/ 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