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决定书的生效规定 |
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如果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那就处决书上时间为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这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这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 当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4、公告送达 这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达人住所、报纸、网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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