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惯犯的行为特征一般包括: |
释义 |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惯犯分为常业惯犯与常习惯犯。常业惯犯,是指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1、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惯犯是数个危害行为的积累,各个行为如果割裂开来评定,未必都构成犯罪,但每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惯犯的成立; 2、行为人实施犯罪已成习性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主要来源。惯犯以行为的惯常性反映出行为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3.数个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概括地按一罪处理。从形式上看,惯犯是在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同种数罪的要求。 惯犯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犯罪恶习深,即具有惯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顽固,屡教不改,一有机会就实施犯罪; 2、犯罪时间长,即在较长时间内实施某种犯罪。“时间长”的量的界限难以确定,从司法实践上看,长则几十年,短则几个月; 3、犯罪次数多,即在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4、社会危害大,由于犯罪人长期、多次作案,积累了犯罪经验,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对付侦查的伎俩,其造成的结果往往较为严重。 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2、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3、在认定惯犯时,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历史说,主张惯不惯,看档案。二是现实说,主张只能以未处理过现实行为作为定案根据。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们主张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即立足现实,联系历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又看到现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把两者统一起来考察。 综上所述,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惯犯是数个危害行为的积累,各个行为如果割裂开来评定,未必都构成犯罪,但每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惯犯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