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废标与否不是开标时招认的,应该是评标进程时由专家鉴定来决定。招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招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从头招标。从头投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分附和后可以不再进行投标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扫除后,有用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少比赛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需要废标的情况有: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任务取消。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