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具有什么属性 |
释义 | 1、抚养时间的长期性 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 2、抚养内容的复合性 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3、抚养责任的无条件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4、义务履行的自觉性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一、没离婚男方不抚养孩子怎么办? 不管夫妻俩是否离婚,父母对孩子都有法定的抚养和监护义务,必须履行。 如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1067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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