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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是什么?
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l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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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9: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