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异孩子转学需要对方同意吗 |
释义 | 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给孩子转学。但最好通知女方,方便女方行使探视权。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该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因父母离婚孩子转学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才能申请办理转学。小学学生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一周内办理登记手续,新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手续。 一、办事流程是: 1.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辖的小学联系、登记学位;咨询具体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 2.确定转入学校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凭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4.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家长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学生的转学联系函; 学生本人和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居住住房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其它相关材料,各地有各要求,根据学校的要求提供。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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