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赠予对方的贵重物品,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
释义 | 恋爱送对方的贵重物品或巨额财物分手后赠与方可以主张要回。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分手后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贵重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 丧失赠与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一、恋爱期间男方一直不还钱怎么办 这在恋爱期间也是非常常见的。过节发发红包,平时送送零花钱等等。对于这些给付或者赠与,有的是出于结婚目的,有的则可能用于日常交往,在感情破裂发生纠纷后,给付一方要求返还,但双方对于给付目的往往各执一词。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赠与的财物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情形,构成彩礼的,赠与一方才有权利要求返还。此前的司法实践中,给付大额财物或者赠与高档礼品是否系彩礼,数额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但由于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个案中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不尽相同等因素,具体认定标准上也出现了一些差异性的看法。总体来说,司法裁判的思路是结合给付目的、给付数额等情形综合予以判断。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大额财物、赠与高档礼品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期间应理智对待感情、理性消费,以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二、如何确认赠与是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赠与方是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的。 三、恋爱期间如何判定赠与 恋爱期间双方互送礼物是很常见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赠送财物的行为都视为赠与了,如果是价值较小,向购买衣物等如常生活必需品这种一般就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但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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