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 身份证 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医疗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和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应手续,市区失业保险金通过邮政储蓄按月发放。每月15日前新报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当月发放,15日之后报到的顺延至下月发放。街道要做好失业职工登记、注册、统计失业保险金发放等各项管理工作。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职工负责指导就业,并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每月15日之前,到街道就业管理所办理当月申领手续,20日之后凭邮政储蓄活期存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包干费。本月因患病、生育、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申领手续的,应主动提出,否则不予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