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并具备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第六条 申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从事计量基准研究、保存、维护、使用、改造等项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保存、维护和改造计量基准装置及正常工作所需实验室环境(包括工作场所、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的条件; (四)具有保证计量基准量值定期复现和保持计量基准长期可靠稳定运行所需的经费和技术保障能力;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备参与国际比对、承担国内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进行量值传递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七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研究报告; (三)省部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主持或认可的科学技术鉴定报告和相应证明文件; (四)试运行期间的考核报告、复现性和年稳定性运行记录; (五)检定系统表方案; (六)计量基准操作手册; (七)主体设备、附属设备一览表及影像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