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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23最新修正版【全文】
释义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三章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
    第五章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
    第六章计量检定机构与计量授权
    第七章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的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端正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计量管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及时检定或者校准工作计量器具,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制定管理措施。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计量行业市场主体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七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是实验室内因工作确需采用的除外。
    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内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在使用计量单位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但是进口的商品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三章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进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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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