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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释义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如何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法的纳税人应每月预缴一次,年终结算;
    (2)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纳税额,并预缴税款;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结算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实行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未确定应纳税额之前,纳税人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临时预缴,或者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按月分期预缴;
    (2)应纳税额确定后,扣除当年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平分,确定下一个月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对纳税人实行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不做年度结算。
    对于收入和成本难以管理的行业,税务部门将要求纳税进行核定和征收。例如,餐饮业的纳税人在购买蔬菜、海鲜和其他原材料时很少获得正式发票。有些人代表工商部门开具收据,有些人使用自制收据或白条记账。成本会计严重失真,会计管理不规范。因此,在餐饮业或类似餐饮业,税务机关往往会批准征税。
    二、发放职工福利费都要缴纳个税吗?
    1、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进一步解释道: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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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