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正省(部)级54平方米,正司(局)级24平方米,地方机关处级12平方米。县长办公室面积禁超20平方米。国家发改委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其中核心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平方米、24平方米、18平方米、9平方米、6平方米。 一、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二、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