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微信买东西不退货的可以投诉,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关于退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商家侵犯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9、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