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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单位具有保障电梯安全的义务
释义
    1、质监部门负责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电梯实施安全监察;
    2、质监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3、质监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5、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6、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7、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8、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公布电梯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电梯质量安全状况;
    (2)电梯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3)电梯能效状况;
    (4)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9、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0、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质监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11、质监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1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质监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牵头组织公共领域电梯的安全使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使用单位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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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6: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