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2011~2014年,我国对大熊猫开展了第四次种群调查,发现我们对大熊猫的保护措施已经见到了成效,大熊猫种群数量比10年前增长了1/6,达到了1864只,栖息地面积也在不断增长,增长了1/9,我国建设了67处大熊猫自然保护区,覆盖了2/3的大熊猫种群。 鉴于此,生态环境部在对我国的物种濒危状况进行评估的时候,就将大熊猫的国内受威胁等级就从“濒危”下调到了“易危”。这次结果在2015年就公布了。 很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也接受了我国的意见,在2016年将熊猫在全世界的受威胁等级也下调为“易危”。因此,熊猫不是突然被降级,而是经过多年的调查评估得到的科学结论,并且已经得到了学术界一致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