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于录音时间较长提交给法院的录音是否要全部用文字说明,能否只提交与案情相关的剪辑录音?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视听资源可作为证据,但需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且与原始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被确认其证明力,但涉及隐私或窃听等不可采信。 法律分析 不一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只要不涉及被录音人的隐私,或者通过窃听之类的,可作为证据提交,但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否则很容易被质疑录音的真实性,也未必会采信。 拓展延伸 关于法院录音提交要求的简化方案 根据法院录音提交要求的简化方案,可以只提交与案情相关的剪辑录音,而无需全部用文字说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提交材料的数量和篇幅,提高审理效率。剪辑录音可以突出案情的关键部分,便于法院了解案件的核心内容。同时,这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工作负担,节省时间和精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剪辑录音必须完整、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保不会误导法院对案情的理解。因此,在进行剪辑时,应谨慎选择并确保所提交的录音片段能够全面、准确地展示案件的重要细节。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视听资源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但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为简化提交材料,可以只提交与案情相关的剪辑录音,以提高审理效率。剪辑录音应完整、准确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确保不误导法院对案情的理解。在选择和提交录音片段时,应谨慎选择并确保全面、准确地展示案件重要细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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