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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倡什么举报 ?
释义
    法律分析:
    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则是指举报人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有举报人单位、住址、电话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书面、电话、口头或其他形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一种举报形式。 造成匿名举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生怕打击报复,有的是因为对举报内容的可靠程度没有多大把握,也有极个别人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 匿名举报不利于举报案件的查处。从举报工作的实践看,在匿名举报中,确实有举报详实、从中查获大案要案的。但是,多数匿名举报内容笼统,缺乏具体事实和根据,又找不到举报人扩大线索,调查工作无从下手,直接影响了对案件的查处。另外,由于匿名举报找不到举报人,也影响了对举报人进行案件查处后的情况反馈和奖励。 我们提倡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实名举报。这是因为:首先,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具体表现,为对自己举报的问题负责,应当署名举报。其次,检察人员在审查处理举报线索时,如认为举报内容不清,可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取得举报人的配合和支持,有利于举报案件的及时查证。同时,便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1991年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我市检察机关也制定了一整套严格和保密制度和保护措施,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消除群众后顾之忧,鼓励和支持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总之,从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自己举报的问题负责,为及时有效地惩处犯罪分子,应当提倡实名举报。
    法律依据:
    《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八条 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条 公民应据实举报。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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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