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办此类户口所需的基本证明资料: 1. 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书》(第二联限本市医院出生婴儿); 3.《收养登记书》及《收养登记证》(复印件)上并加盖本市、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专用章(钢印);(指收养儿) 4.《结婚证》; 5.《计划外生育申报出生证登记证明》;(指第二胎及以上) 备注:随父报户口、须出具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