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户口的公户是指市内户口待定未解决的的;原本属于市户籍但因刑释解教的;因在本市失去住所、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而在市内无法落户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等人群的户口。 法律客观: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委无权收回确权后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