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原件 ,去户口迁出(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 2,购房入户(房产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等)、人才引进(劳动合同、居住证)、夫妻投靠(结婚证)等证件及资料; 3,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迁入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 4,再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迁出户口,并领取户口迁移证; 5,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6,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