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解救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
释义 | 拐卖儿童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主体方面存在差异。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但自首并认错态度好可以获得减刑。 法律分析 拐卖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减刑标准是行为人主动自首并协助案件取得进展的,便可以减刑。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分别由不同方面判断,其中包括侵犯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主体方面。具体如下所述: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拐卖儿童的人能减刑。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依据《刑法》240条的规则,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意图,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意图,盗窃幼儿的; (五)形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许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一般自首并且认错态度好是可以被从轻甚至减刑的。 结语 总结来说,拐卖儿童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主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首要分子、涉及人数、使用暴力等因素。然而,如果行为人主动自首并协助案件取得进展,可以从轻甚至减刑。因此,在面对拐卖儿童罪时,自首并表现出认错态度是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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