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合同,同样具备书面形式的效力,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除书面形式外,合同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分析 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可作为电子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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