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学龄前儿童不可以去掉曾用名。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的,要进行核对。户口本上的姓名要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户口本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学历、所在行业、具体职业等内容的薄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