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广州2009年7月到2010年6月社保明细: 基数:养老:1472-8277元;生育与医疗险:2268-11340元;工伤与失业险:860-11340元。 以最低基数为例养老1472,生育与医疗险:2268,工伤与失业险:860 公司个人 养老:1472*12%=176.64 1472*8%=117.76 工伤:860*0.4%=3.44不用缴费 失业:860*0.2%=1.72 860*0.1%=0.86 生育:2268*0.85%=19.28不用缴费 医疗:2268*7%=158.76 2268*2%=45.36 重大疾病:9.83元 公司部份总计:176.64+3.44+1.72+19.28+158.76+9.83=369.67元 个人部分总计:117.76+0.86+45.36=163.98元 1、本地户口(广州户口)五险都要购买;外地户口生育保险可以不买; 2、外地农村户口可以单买工伤(建义在普工实行),个人失业部分不用交; 法律客观: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从2013年1月起至6月缴费比例恢复至2012年6月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即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今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市地税指出,根据《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7号)规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从2013年1月起至6月缴费比例恢复至2012年6月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即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今后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据悉,地税社保费征收系统将统一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届时用人单位只需按照以往要求按时申报社会保险费。去年上半年,广州市人保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分别下调50%,即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缴纳工伤保险费。知识延伸——认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