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包人不给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必须注意一下要点。首先,要注意本案的被告到底是谁,就是确定要支付工程款的债务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包人和违法转包人都可以追加为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其次,要注意收集好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证据材料,因为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周期长,涉及人员多,最好聘请律师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最后,要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从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向发包人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